我国拟建食品药品安全“黑名单”
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12日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的《食品药品安全“黑名单”管理规定﹙征求意见稿﹚》,规定介绍,我国拟建立食品药品安全“黑名单”,将因严重违反食品、药品、医疗器械、化妆品管理法律、法规、规章,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责任人员等有关信息,通过政务网站公布,接受社会监督。
规定明确,食品生产者采购、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、食品添加剂、食品相关产品,或在食品中添加药品,情节严重受到责令停产停业、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等食品、药品、医疗器械、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,将被纳入“黑名单”范围。
规定要求,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,将相关信息在其政务网站上公布。公布的信息包括:违法生产经营者和相关责任人的信息,以及涉案产品相关信息,包括产品名称、批次、标志、批准文号、生产许可证号等。
对于此征求意见稿,社会各界可于2014年1月10日前,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,以电子邮件、传真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(以上报道摘自2013年12月14日《广州日报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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